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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本市拆除在建住宅工程的管理,現就拆除在建住宅工程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范圍內,未交付使用的在建住宅工程(包括與之配套的公建工程),凡因質量、房型等原因需要拆除的,開發建設單位須事先組織專家論證,制定拆除方案,并在辦妥消防、安監等有關手續后,報市住宅發展局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拆除。
開發建設單位在報審同意后,需向當地區、縣政府(建委)報告備案。
二、對申請拆除的在建住宅工程,市住宅發展局要從嚴審核,并會同區、縣住宅發展局及有關部門進行現場勘察,分析原因。凡已審核同意拆除的在建住宅工程,要認真做好登記備案和資料歸檔工作。
基地全部在建住宅工程拆除的,應吊銷其基地代碼。部分拆除的,應在其基礎材料檔案中予以注明。
三、開發建設單位作為住宅質量第一責任人,對住宅建設的質量負有直接法律責任。設計、施工、材料供應、監理等有關單位均應各負其責。對確因工程質量低劣造成在建住宅拆除的,應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四、拆除因質量、房型等原因影響市場銷售的在建住宅,對有效利用土地資源,建造高質量的住宅有積極的意義。為避免不必要的負面影響,已同意拆除的在建住宅工程,未經市建委、市住宅發展局同意,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擅自向社會、公眾發布信息。
五、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的拆遷工作,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本通知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建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