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真不是您需要的服務?
一、管制單位:ACA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二、授權檢驗單位:NATA認可實驗室或與澳洲有 MRA之認證體系(如 NVLAP)承認的實驗室
三、一般規定?
1. 澳洲所管制的EMC/EMI的架構與歐聯CE-Marking之EMC大致雷同,均采自我認證的方式: 依產品標準執行且通過測試后,簽署一自我宣告書即可。所不同的是宣告書必須由澳洲境內之進口商或供貨商或制造商簽署宣告;另澳洲政府尚要求每一澳洲本地的供貨商或進口商必須向其執行單位ACA登錄
2.凡電子電機產品都在列管范圍,類似歐聯 CE 的規定。
3.Supplier申請C-tick登錄時,不需持測試報告,原則上,測試與C-tick登錄可以并行。
4.符合 EMC 規定之產品在銷售之前必需貼上正碓的標簽: C-tick mark & Supplier ID ; Supplier ID標示方法有四種, 任選一種即可:
a) Supplier Code Number issued by the ACA; ?b) 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 (ACN); c) Registered Name and Address of Supplier;
d) Australian Registered Trademark。
標簽可依比例放大或縮小以肉眼看的清楚為原則; 但Supplier ID的字體則不可小于3mm. 標示位置最好同機種卷標, 如果空間不夠, 才可考慮放在 manual、保證書或包裝盒上。
5.如果某產品同為EMC& SAFETY之列管品目時,其標志可以申請 RCM。
RCM為紐、澳共有的一種自愿性商標,只要向一個國家申請認證即可行銷兩個國家;登錄者須為紐澳境內的制造商或進口商或代理商,分別根據AS/NZS 4417.1與 AS/NZS 4417.3向Standards Australia和ACA兩機構登錄報備。
6.一旦ACA要求查看TCF時,代理商須于10個工作天內送達A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