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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復審備案申請表
(二)標準批準發布文件;
(三)企業產品標準紙質和電子文本;
(四)企業產品標準編制說明;
(五)企業產品標準審查單(會議紀要);
(六)企業產品標準與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等符合性承諾,與相應的推薦性標準是否一致的聲明;企業產品標準采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的,應當提供采標的相關說明和材料;
(七)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國家技術監督局《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化學工業部《化學工業產品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和《化學工業部關于加強化工企業標準化工作的若干規定》,結合化學工業部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系指部直屬廠礦、公司、院、校、所,下同)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化學工業部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及其所屬的生產單位。
第三條備案工作由化學工業部技術監督司標準計量處領導,具體業務工作由化學工業部產品標準化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部標工委會)技術組(掛靠在化工部標準化研究所內)承擔。
第四條直屬企業、事業單位作為組織生產和交貨依據的企業產品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應在發布后三十日內報化學工業部技術監督司標準計量處辦理備案,并抄送化學工業部有關生產司(公司)。同時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當地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五條《標準》備案程序
1.標準制定單位在標準發布后三十日內將標準文本及有關材料(見第四條)連同備案報告和《化學工業部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產品標準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見附件1)送部標工委會技術組備案。
2.部標工委會技術組設專人負責管理備案材料。未經《標準》制定單位允許,任何個人或單位不得借閱、復印或印刷出版。
3.部標工委會技術組對報送備案的《標準》進行登記后,分發給技術組相應專業的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進行程序審查。審查內容為:
(1)報送的《標準》材料是否齊全;(2)《標準》備案表的各項內容填寫是否符合要求。
4.程序審查后,專業人員填寫《化工部直屬企業、事業單位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審查(以下簡稱審查單)(見附件2),經部標工委會技術組組長簽字,由技術組秘書到化工部監督司標準計量處辦理《標準》備案的編號登記手續(編號規定見附件3),并于三十日內將備案表及一份企業產品標準文本返回《標準》制定單位。
5.《標準》制定單位應同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后的兩份標準應完全一致。
6.對不符合本第“3”款要求的《標準》,專業人員應提出意見,經部標工委會技術組組長審查,化工部技術監督司標準計量處同意,于十五日內退回《標準》制定單位,并說明原因。
第六條產品標準備案材料和備案歸檔材料規定如下:
1.備案材料
(1)企業標準文本,一式二份;(2)企業標準編制說明,一份;(3)意見匯總及處理情況,一份;(4)審查會議紀要、審查結論、參加審查人員名單,一份;(5)《備案表》,一式二份。
2.備案歸檔材料
(1)企業標準文本,一份;(2)企業標準編制說明,一份;(3)意見匯總及處理情況,一份;(4)審查會議紀要、審查結論、參加審查人員名單,一份;(5)《備案表》,一份。
第七條產品標準的內容、編寫格式和印刷應符合國家標準GBI《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規定。產品標準的封面、首頁格式見附件4.第八條產品標準的編號由企業標準代號,順序號和年代號組成(見附件5)。
第九條企業標準代號的申請及發布
1.企業標準代號由化工部技術監督司標準計量處負責編制發布。
2.化工部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申請并取得企業標準代號的程序為(1)向化工部技術監督司標準計量處提出申請報告,說明該企業、事業單位所屬的主管部門及申請理由;(2)化工部技術監督司標準計量處復函并給予企業標準代號。
3.附件6列出已給標準代號的部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名單。
第十條產品標準應定期組織復審,復審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年。復審結果為確認(《標準》不需要修改或僅作編輯性修改仍能滿足使用要求),修訂(《標準》需要重新修訂)或廢止。
1.《標準》復審結果為確認或廢止時,應填報《化學工業部直屬企業。事業單位企業產品標準復審結果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見附件7),部標工委會技術組收到《通知單》后,要及時登記、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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