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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既是燃料,也是工業原料,廣泛地用于火電、冶金、化工、建材等國民經濟各部門。不同的行業、不同的用煤設備對煤炭的質量均有不同的要求,燃煤的化學性質關系到燃燒后廢氣排放是否能達標。
控制燃煤質量是從源頭防治燃煤大氣污染的重要手段,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3號《煤炭經營監管辦法》明確“禁止銷售或進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質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等范圍內單位或個人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煤炭。”
2014年9月3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號發布《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并于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其中明確了作為商品出售的煤炭產品質量要求,在商品煤質量要求方面,主要商品煤的灰分和含硫量以及微量元素進行了限定,控制超高灰和超高硫劣質煤的生產和銷售。該辦法確定了對高汞煤、高砷煤、高磷煤、高氯煤以及高氟煤的生產、流通和加工利用的控制指標,以促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明確規定“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珠三角限制銷售和使用灰分(Ad)≥16%、硫分(St,d)≥1%的散煤。”
中加環境檢測無組織廢氣檢測項目
適用項 | 檢測項目 |
火電廠燃煤煤質檢測; 火電廠、造紙廠等燃煤企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煤質檢測; 各種商品煤煤質檢測; 冶金廠、造紙廠、建材廠等配套工業鍋爐燃煤煤質檢測; …… |
水分、含硫量、灰分、發熱量、 鉻、鎘、鉛、銅、鈷、鎳、 鋅、汞、砷、氯、氟、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