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各國政府和消費者逐漸認識到快速發展過 程中帶來的環境污染、資源浪費、氣候變化等問題 的嚴重性,各種環保法規和標準陸續出臺,對于電 子電器產品制造商而言,從整個供應鏈層面上進行 “綠色環?!惫芾?,為企業跨入市場準入門檻提供 必要的條件。以下對最新綠色環保 法規進行了研究,以及對電子電器產品供應鏈應對措 施進行了論述,為企業綠色環保法規應對提供參考。
產品生命周期各階段主要環保法規
歐盟在2003年2月13日,頒布了2002/96/EC《關于廢棄電子電氣設備指令》(簡稱WEEE指令),規范了電子電氣產品廢氣與回收,該指令在2005年8月13日便已經生效。2012年7月24日歐盟發布了WEEE指令修訂版2012/19/EU,并且在2013年8月13日生效,在2014年2月16日正式開始執行,其中增加了醫療設備的回收率以及再利用率要求,2015年8月15日到2018年8月14日,各類產品的回收和循環在再用率分別在原有基礎上提高了5%。2018年8月15日起,原來的10大類廢氣電子電氣設備簡化為6類。
歐盟2002/95/EC號指令,指《關于在電子電氣 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簡稱RoHS 指令,要求2006年7月1日后投放歐盟市場的八大類 電子電氣設備中不得含有“鉛、鎘、汞、六價鉻、 多溴聯苯及多溴二苯醚”6種有害物質,RoHS2.0 2011/65/EU對上述核心內容繼續體現,產品范圍從8 大類擴展為11大類。
2015年6月4日,歐盟委員會發布(EU)2015/863號 指令,修訂了RoHS指令(2011/65/EU)附件Ⅱ中 的受限物質清單,加入4項鄰苯,實施日期:2019年 7月22日(針對所有的電器設備),2021年7月22日 (醫療設備和監控儀器)。RoHS指令有毒有害物質 提出限制的同時,也提供了豁免條款,RoHS2.0沿用 及更新了附件Ⅲ的豁免條款,還針對醫療和監視控 制設備增加了附件Ⅳ的豁免條款。截至2015年6月, 附件Ⅲ豁免條款共41條,附件Ⅳ豁免條款共42條。 RoHS2.0還強調了技術文檔與CE標志,在加貼CE標 志之前,產品需要提供符合性申明以及技術文檔, RoHS協調標準EN 50581:2012指導制造商制作符合 要求的技術文檔。
中國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中國 RoHS),《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39 號令)于2007年3月1日生效。2016年1月6日,由工業 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聯合公布了《電器電子產品有 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第32號令)。該辦法 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39號令同時廢止。
中國 RoHS采用“兩步走”方式實施。第一步標識要求進 入市場的所有電子信息產品以自我聲明的方式,說 明有害物質元素含量,含量低于GB/T 26572-2011 《電子電氣產品中限用物質的限量要求》,則在產 品上打“綠標”,反之,則需要標“橙標”,還應 在產品說明書內提供超標部件名稱、有毒有害物質 名稱和含量,具體標識要求與方法參照SJ/T 11364- 2006《電子電氣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標識要求》。
第二步限量指的是納入《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 制使用達標管理目錄》的產品需要符合限量要求。 2010年5月18日,國家認監委與工業與信息化部聯 合發布了《國家統一推行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 自愿性認證實施意見》,對公布的目錄內產品計算 機、顯示器、打印機、電視機、移動終端及固定電 話機6種整機產品采用國家統一的規范進行認證。
(EC)No 1907/2006《關于化學品注冊、評 估、授權和限制的法規》(簡稱REACH法規), REACH法規于2006年7月1日正式生效,對于不同類 型的產品,REACH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案嬷? 要求對于物品類產品,但產品中存在高度關注物質 (SVHC)候選物質,濃度超過0.1%時,則進口商或 制造商必須將此信息傳遞給產品接受者,以確保產 品被安全使用?!巴▓蟆币笫侵福寒斚率?個條件 同時滿足時,物品制造商或者進口商需要向歐盟化 學品管理局(ECHA)提交物質信息等,以確保產品 繼續在歐盟市場上銷售。
“告知”和“通報”所依據的SVHC候選清單,截止2015年12月17日,共 出臺14批168項SVHC候選物質。REACH“限制” 要求是指制造商或進口商在歐盟市場上投放的產品 中不得含有REACH附錄XVII中限制的物質,2009年 起,REACH多次對限制物質清單進行了修訂,截止 2016年1月14日,限制物質包含64類。
中國REACH始于2010年1月19日,中國環境 保護部發布第7號令,即修訂版的《新化學物質環 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此法規于2010 年10月正式施行。新化學物質生產或進口前必須辦 理新化學物質申報,領取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 證。此法規類似于歐盟REACH法規,可理解為中國 REACH法規。
2013年電池指令修訂為2013/56/EU,于2013年 12月30日生效,該指令要求
物質標識要求:所有電池和蓄電池應按圖2進行標識。
中國《關于限制電池產品汞含量的規定》1997 年發布,采用分步走的方式,首先低汞,最終無 汞,“低汞”即電池中的汞含量小于電池質量的 0.025%,“無汞”即電池中的汞含量小于電池質量 0.000 1%。
自2001年1月1日起,凡未標注汞含量(如 注明“低汞”或“無汞”)的電池(含與用電器具 配套的電池)不準進入市場銷售;GB 24427-2009 《堿性及非堿性鋅-二氧化錳電池中汞、鎘、鉛含量 的限制要求》和GB 24428-2009《鋅-氧化銀、鋅- 空氣、鋅-二氧化錳紐扣式電池中汞含量的限制要 求》,這兩項標準均從2010年7月1日起執行。
堿性及非堿性鋅-二氧化錳電池中汞、鎘、鉛含量的限制要求
鋅-氧化銀、鋅-空氣、鋅-二氧化錳紐扣式電池中汞含量的限制要求
1994年12月12日,歐盟頒布了94/62/EC指令, 并于1997年全面實施,該指令對包裝材料的各環節 提出了要求和應達的目標。其中,指令第十一條規 定有害物質限制,四種重金屬(鉛、鎘、汞和六價 鉻)含量質量分數之和不得超過100×10 -6 。2004年 2月21日,歐盟頒布了94/62/EC的修正案2004/12/ EC,該修正案規定包裝整體應符合最低回收率 60%,最低再循環率55%,同時也規定了具體包裝材 料最低再循環率的要求:玻璃60%、紙和紙板60%、 金屬50%、塑料25%及木材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