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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 2014/53/EU指令與2014年5月22日歐盟官方公布,20天后生效,過渡期兩年,2016年6月13日起,原R&TTE指令1999/5/EC被廢除,而已經按舊指令評估的產品可以繼續銷售到2017年6月13日。2017年6月13日之后,歐盟市場上只允許銷售按照新的RED 2014/53/EU評估的無線設備。
歐盟各成員2016年6月12日前執行無線電設備新指令 在2016年6月12日前,歐盟成員國必須采納及公布法例,明確市場內的無線電設備必須遵守第2014/53/EU號指令。之前實施的無線電設備及電訊終端設備指令(第1999/5/EC號指令)將被廢除。 新指令制訂法例框架,規管投放到歐盟市場及在歐盟市場使用的無線電設備。新指令適用于各類無線電設備,但列入指令附件I以及專為公眾安全、防衛及國家安全而設的無線電設備除外。 在新指令下,“無線電設備”的定義指專門發放及/或接收無線電波以用作無線電通訊及/或無線電測定的電器或電子產品;或者專門發放及/或接收無線電波以用作無線電通訊及/或無線電測定,并須配合天線等配件才可使用的電器或電子產品。 例如,電視機、遙控器、無線電通訊器,以及用于電臺和電視廣播的無線電設備都受新指令規管。此外,新指令將適用于9千赫(kHz)頻率以下的無線電設備。 新指令旨在確保歐盟市場內的無線電設備能夠達到以下要求: 1. 對人體健康及安全有高度保障 2. 有充足的電磁兼容性 3. 能有效使用無線電頻譜 4. 避免有害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