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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做企業標準編寫代辦需要什么詳細資料具體費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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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和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管理,促進企業提高產品質量,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國質檢標聯〔2009〕84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產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在產品正式生產前,應依照本辦法規定對企業產品標準進行備案,對企業產品執行標準進行登記。食品等法律法規或上級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產品標準,是指企業對其產品結構性能、規格、質量特性和檢驗方法所做的技術規定,以作為產品生產、交付檢驗、驗收和仲裁檢驗的依據。
本辦法所稱企業產品執行標準,是指企業根據其產品的適用性所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深圳經濟特區技術規范(以下簡稱“特區技術規范”)或經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和企業聯盟標準。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特區技術規范和企業聯盟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產品標準,作為生產和貿易的依據。對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特區技術規范的,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特區技術規范的企業產品標準和企業聯盟標準。
第四條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及各轄區分局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負責全市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和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管理工作。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標準技術研究院負責辦理全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的產品標準備案和產品執行標準登記業務。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轄區分局負責辦理本轄區除食品相關產品外生產企業的產品標準備案和產品執行標準登記業務。
第五條 企業是企業產品標準的制定和實施主體,應嚴格按照《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的要求制定企業產品標準,并對其產品標準的內容及實施后果依法承擔責任。企業產品標準必須在發布后的30日內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企業標準聯盟組織制定的聯盟標準,其備案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企業產品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特區技術規范或經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的,應將所執行的標準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企業產品執行企業聯盟標準的,須經相關企業聯盟組織同意后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六條 申請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復審備案申請表;
(二)標準批準發布文件;
(三)企業產品標準紙質文本2份及電子文本;
(四)企業產品標準編制說明;
(五)企業產品標準審查單(會議紀要);
(六)企業產品標準與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等符合性承諾,與相應推薦性標準是否一致的聲明;企業產品標準采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的,應當提供采標的相關說明和材料;
(七)企業營業執照和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各一份(加蓋企業公章)。
企業申請產品標準備案需要同時申請對該標準進行登記的,申請登記僅需提供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明的材料。
第七條 申請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申請表;
(二)第三方檢驗機構或本企業(具備全項目檢驗能力)出具的全項目檢驗報告原件一份;
(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特區技術規范文本一份;
(四)企業營業執照和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各一份(加蓋企業公章)。
執行經備案的企業聯盟標準,登記時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申請表;
(二)備案后的企業聯盟標準紙質文本一份(封面上應注明“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的標準一致”字樣,并加蓋企業公章,文本各頁騎縫蓋企業公章);
(三)企業營業執照和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各一份(加蓋企業公章);
(四)相關企業聯盟組織的許可證明。
第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企業申請產品標準備案、執行標準登記的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不需要備案的,應即時告知申請人無需備案,不予受理;不屬于我市標準備案和執行標準登記管轄范圍的,應即時告知申請人到相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和登記手續,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補正后予以受理。
(三)申請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對材料齊全的應予以受理,并開具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復審備案受理通知書,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企業審核結果。對符合規定要求的,準予備案;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須開具企業產品標準不予備案/復審備案通知書,且須一次性告知應改正的項目。享受直通車服務的大企業,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企業審核結果。如同一企業一次性申請多份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可適當延長告知時間,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四)對于符合登記條件的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申請,應當日完成標準登記工作;對于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當場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核企業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時,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形式審查:
(一)產品執行標準、引用標準是否現行有效;
(二)產品標準是否按要求聲明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三)所規范的產品是否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四)企業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