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真不是您需要的服務?
公共場所國家衛生標準
《旅店業衛生標準》(GB9663-1996)
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準(GB 9664—1996)
《公共浴室衛生標準》(GB 9665-1996)
《理發店、美容店衛生標準》(GB 9666-1996)
《游泳場所衛生標準》(GB 9667-1996)
體 育 館 衛 生 標 準(GB 9668—1996)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衛生標準( GB 9669─1996)
《商場(店)書店衛生標準》(GB 9670-1996)
醫院候診室衛生標準( GB 9671━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衛生標準( GB 9672—1996)
公共交通工具衛生標準( GB 9673─1996)
飯館 (餐廳) 衛生標準(GB16153—1996)
《公共場所用品衛生標準》(WS 205-2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旅店業衛生標準 (GB9663-1996)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各類旅店客房的空氣質量、噪聲、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標準值及其衛生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旅店。 本標準不適用于車馬店。
2 引用標準
GB5701 《室內空調至適溫度》
GB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3 標準值和衛生要求
3.1標準值(見表1、表2)
表1 旅店客房衛生標準值
項 目 |
3—5星級飯店、賓館 |
1—2星級飯店、賓館和非星級帶空調的飯店、賓館 |
普通旅店、 招待所 |
|
溫度,℃ |
冬季 |
>20 |
>20 |
≥16(采暖地區) |
夏季 |
<26 |
<28 |
— |
|
相對濕度,% |
40—65 |
— |
— |
|
風速,m/s |
≤0.3 |
≤0.3 |
— |
|
二氧化碳,% |
≤0.07 |
≤0.10 |
≤0.10 |
|
一氧化碳,mg/m3 |
≤5 |
≤5 |
≤10 |
|
甲醛,mg/m3 |
≤0.12 |
≤0.12 |
≤0.12 |
|
可吸入顆粒物,mg/m3 |
≤0.15 |
≤0.15 |
≤0.20 |
|
空氣 細菌總數 |
撞擊法,cfu/m3 |
≤1000 |
≤1500 |
≤2500 |
沉降法,個/皿 |
≤10 |
≤10 |
≤30 |
|
臺面照度,lx |
≥100 |
≥100 |
≥100 |
|
噪聲,dB(A) |
≤45 |
≤55 |
— |
|
新風量m3/(h·人) |
≥30 |
≥20 |
— |
|
床位占地面積,m2/人 |
≥7 |
≥7 |
≥4 |
表2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標準
項 目 |
細菌總數
|
大腸菌群 個/50cm2 |
致病菌 個/50cm2 |
茶 具 |
<5cfu/ml |
不得檢出 |
不得檢出 |
毛巾和床上臥具 |
<200cfu/25cm2 |
不得檢出 |
不得檢出 |
臉(腳)盆、浴盆、座墊、拖鞋 |
— |
— |
不得檢出 |
3.2經常性衛生要求
3.2.1各類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圍環境應整潔、美觀,地面無果皮、痰跡和垃圾。
3.2.2各類旅店應有健全的衛生制度。
3.2.3被套、枕套(巾)、床單等臥具應一客一換,長住旅客的床上臥具至少一周一換。星級賓館還應執行星級賓館有關床上用品更換規定。清潔的臥具應達到表2規定。
3.2.4公用茶具應每日清洗消毒。清潔的茶具必須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其細菌數必須達到表2規定。
3.2.5客房內衛生間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應每日清洗消毒并應符合表2規定。
3.2.6無衛生間的客房,每個床位應配備有不同標記的臉盆和腳盆各一個。臉盆、腳盆和拖鞋應做到一客一換。清潔的臉(腳)盆、拖鞋的表面應光潔,無污垢,無油漬,并不得檢出致病菌。
3.2.7旅店的公共衛生間(盥洗間和廁所)應該每日清掃、消毒,做到并保持無積水、無積糞、無蚊蠅、無異味。
3.2.8各類旅店應有防蚊、蠅、蟑螂和防鼠害的設施,并經常檢查設施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改進。各類旅店應做到室內外無蚊蠅孳生場所.蚊、蠅、蟑螂等病媒昆蟲指數及鼠密度應符合全國愛衛會考核規定。
3.2.9店內自備水源與二次供水水質應符合GB5749規定。二次供水蓄水池應有衛生防護措施,蓄水池容器內的涂料應符合輸水管材衛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3.2.10旅客廢棄的衣物應進行登記,統一銷毀。
3.2.11旅店內附設的理發店、娛樂場所、浴室等應執行相應的衛生標準。 3.2.12地下室旅店的空氣質量、噪聲、照度和衛生要求等執行《人防工程平時使用環境衛生標準》的規定。
3.3設計衛生要求
3.3.1旅店應選擇在交通方便、環境安靜的地段;療養性旅店宜建于風景區。
3.3.2客房宜有較好的朝向,自然采光系數以1/5—1/8為宜。
3.3.3除標準較高的客房設有專門衛生間設備外,每層樓必須備有公共衛生間。盥洗室8—15人設一龍頭,淋浴室每20—40人設一龍頭。男廁所每15—35人設大小便器各一個,女廁所每10—25人設便器一個。衛生間地坪應略低于客房,并應選擇耐水易洗刷材料,距地坪1.2m高的墻裙宜采用瓷磚或磨石子,衛生間應有自然通風管井或機械通風裝置。
3.3.4旅店必須設消毒間。
3.3.5客房與旅店的其他公共設施(廚房、餐廳、小商品部等)要分開,并保持適當距離。
3.3.6旅店的內部裝飾及保溫材料不得對人體有潛在危害。
3.3.7空調裝置的新鮮空氣進風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和更換。
4 監測檢驗方法
本標準的監測方法按《公共場所衛生標準監測檢驗方法》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北京市衛生防疫站、上海市衛生防疫站、河北省衛生防疫站、廣州市衛生防疫站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尹先仁、高國強、高文新、崔玉珍、張曉明、黃榮。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技術歸口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準(9664-1996)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文化娛樂場所的微小氣候、空氣質量、噪聲、通風等衛生標準值及衛生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影劇院(俱樂部)、音樂廳、錄像廳(室)、游藝廳、舞廳(包括卡拉OK歌廳)、酒吧、茶座、咖啡廳及多功能文化娛樂場所等。
2、標準值和衛生要求
2.1標準值
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準值
項 目 |
影劇院、音樂廳 錄像廳(室) |
游藝廳、舞廳 |
酒吧、茶座 咖啡廳 |
||
溫度,℃ 有空調裝置 |
冬季 |
>18 |
>18 |
>18 |
|
夏季 |
≤28 |
≤28 |
≤28 |
||
相對濕度,% 有中央空調裝置 |
40—65 |
40—65 |
40—65 |
||
風速,m/s,有空調裝置 |
≤0.3 |
≤0.3 |
≤0.3 |
||
二氧化碳,% |
≤0.15 |
≤0.15 |
≤0.15 |
||
一氧化碳,mg/m3 |
— |
— |
≤10 |
||
甲醛,mg/m3 |
≤0.12 |
≤0.12 |
≤0.12 |
||
可吸入顆粒物,mg/m3 |
≤0.20 |
≤0.20 |
≤0.20 |
||
動態噪聲,dB(A) |
≤85 |
≤85 (迪斯科舞廳≤95) |
≤85 |
||
新風量m3/(h·人) |
≥20 |
≥30 |
≥10 |
||
空氣 細菌總數 |
撞擊法,cfu/m3 |
≤4000 |
≤4000 |
≤2500 |
|
沉降法,個/皿 |
≤40 |
≤40 |
≤30 |
2.2經常衛生要求
2.2.1文化娛樂場所室內外環境應整潔、美觀,地面無果皮、痰跡和垃圾。
2.2.2影劇院、音樂廳、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等場所內禁止吸煙,宜設專門吸煙室。
2.2.4放映電影的場次間隔時間不得少于30分鐘,空場時間不少于10分鐘。換場時間應加強通風換氣。
2.2.5觀眾廳及其他文化娛樂場所的座位套應定期清洗保持清潔。
2.2.6立體電影院供觀眾使用的眼鏡每場用后應經紫外線消毒。或使用一次性眼鏡。
2.2.7呼吸道傳染病流行季節必須加強室內機械通風換氣和空氣消毒。
2.2.8劇場及其他文化娛樂場所內嚴禁使用有害觀眾健康的煙霧劑。
2.2.9舞廳在營業時間內嚴禁使用殺菌波長的紫外線燈和滑石粉。
2.2.10觀眾廳內及其他場所廳(室)內使用的裝飾材料不得對人體有潛在危害。
2.2.11放映錄相電視的最近視距為顯示屏幕對角線長度的4倍。采用投影的視距為屏幕寬的1.5倍。
2.2.12酒吧、茶座、咖啡廳等場所內供顧客使用的飲(餐)具應符合茶具消毒判定標準。
2.3設計衛生要求
2.3.1選址:文化娛樂場所應選在交通方便的中心區或居住區,并遠離工業污染源。
2.3.2影劇院觀眾廳座位高度為43—47cm,座寬>50cm,座位短排法排距>80cm,長排法>90cm,樓上觀眾廳座位排距>85cm。
2.3.3視距
2.3.3.1電影院:第一排座位至銀幕的距離應大于普通銀幕的1.5倍,大于寬銀幕的0.75倍,膠片70mm立體影院為幕寬的0.6倍。
2.3.3.2影劇院觀眾廳長度:普通銀幕應小于幕寬的6倍。寬銀幕小于幕寬的3倍,膠片70mm立體影院應小于幕寬的1.5倍。劇場舞臺高度為0.8-1.1m。2.3.4視角:普通銀幕邊緣和對側第1排座位邊緣的連線與銀幕間的夾角應大于45°。寬銀幕邊緣和后排中心點連線與銀幕至對側第一排的夾角不大于45°。2.3.5舞廳平均每人占有面積不小于1.5m2(舞池內每人占有面積不小于0.8 m2),音樂茶座、卡拉OK、酒吧、咖啡室平均每人占有面積不小于1.25 m2 。
2.3.6照度:電影院、音樂廳、錄像室的前廳為40lx。電影放映前的觀眾廳為10lx。劇場前廳為60lx。
2.3.7觀眾廳吊頂不得使用含有玻璃纖維的建筑材料。娛樂場所應設有消音裝置。
2.3.8座位在800個以上的影劇院、音樂廳均應有機械通風。其他文化娛樂場所應有機械通風裝置。
2.3.9文化娛樂場所在同一平面應設有男女廁所,大便池男150人一個,女50人一個(男女蹲位比1:3)。小便池每40人設一個,每200人設一洗手池。廁所應有單獨排風設備,門凈寬不少于1.4m,采用雙向門。
2.3.10文化娛樂場所應設有消毒間。
3 監測檢驗方法
本標準監測方法按《公共場所衛生標準監測檢驗方法》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準由上海市衛生防疫站、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天津市衛生防病中心、廣州市衛生防疫站、武漢市衛生防疫站、遼寧省衛生防疫站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崔玉珍、尹先仁、董善亨、黃榮、尚翠娥、李長善。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技術歸口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公共浴室衛生標準( GB 9665─1996)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共浴室的室溫、空氣質量和水溫等標準值及其衛生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公共浴室。
2 引用標準
GB 9663 旅店業衛生標準
GB 9666 理發店、美容店衛生標準
3 標準值和衛生要求
3.1 標準值
公共浴室衛生標準值
項 目 |
更衣室 |
浴室(淋、池、盆浴) |
桑那浴室 |
室溫,℃ |
25 |
30-50 |
60-80 |
二氧化碳,% |
≤0.15 |
≤0.10 |
- |
一氧化碳,mg/m3 |
≤10 |
- |
- |
照度,lx |
≥50 |
≥30 |
≥30 |
水溫,℃ |
- |
40~50 |
- |
浴池水濁度,度 |
- |
≤30 |
- |
3.2 衛生要求
3.2.1 公共浴室應設有更衣室、浴室、廁所和消毒等房間。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必須有保暖、換氣設備,地面要防滲、防滑。
3.2.2 浴室應設氣窗,保持良好通風,氣窗面積為地面面積的5%。
3.2.3 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2%,屋頂應有一定弧度。
3.2.4 新建、改建、擴建的浴室內不得設池浴。
3.2.5 目前尚不能取消的池浴,在池浴間內必須設置淋浴噴頭,池浴內的噴頭數按更衣室床位數的 1/5設置。相鄰淋浴噴頭的間距不小于0.9m。
3.2.6 池浴每晚要徹底清洗,經過消毒后再換水,池水每日至少要補充2次新水,每次補充水量不小于池水總量的20%。
3.2.7 盆浴間須設淋浴噴頭,顧客用畢的浴盆應清洗消毒。
3.2.8 公用茶具應做到一客一洗一消毒,拖鞋和修腳工具每客用后應消毒。茶具、 毛巾和拖鞋消毒應執行 GB9663中表 2 的規定。修腳工具應執行 GB9666有關理發用具消毒要求。
3.2.9 浴室內不設公用臉巾、浴巾。
3.2.10 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所用墊巾應及時更換,保持清潔整齊。
3.2.11 浴室內及其衛生間應及時清掃、消毒,做到無積水、無異味。
3.2.12 應設有禁止患性病和各種偉染性皮膚病(如疥瘡、化膿性皮膚病、廣泛性皮膚霉菌病等)的顧客就浴的明顯標志。
3.2.13 有顧客住宿的公共浴室,住宿用床上用品應符合旅店業衛生標準中有關規定。公共浴室附設的理發店、美容店應執行GB9666規定。
4 監測檢驗方法
本標準的監測方法按《公共場所衛生標準監測檢驗方法》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準由武漢市衛生防疫站、天津市衛生防病中心、遼寧省衛生防疫站、河北省衛生防疫站、上海市衛生防疫站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尚翠娥、董善亨、李長善、張曉明、崔玉珍。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技術歸口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理發店、美容店衛生標準 (GB9666—1996)
1 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理發店、美容院(店)的空氣衛生標準值及其衛生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理發店、美容院(店)。
2 引用標準
GB 7916 化妝品衛生標準
GB 9663 旅店業衛生標準
3 標準值和衛生要求
3.1 標準值
理發店、美容院(店)衛生標準值
項 目 |
標準值 |
|
二氧化碳 % |
≤0.1 |
|
一氧化碳, mg/m3 |
≤10 |
|
甲醛, mg/m3 |
≤0.12 |
|
可吸入顆粒物,mg/m3 |
≤0.15(美容院) ≤0.2(理發店) |
|
氨,mg/m3 |
≤0.5 |
|
空氣細菌數 |
撞擊法, cfu/m3 |
≤4000 |
沉降法,個/皿 |
≤40 |
3.2 經常性衛生要求
3.2.1 理發店、美容院(店)的環境應整潔、明亮、舒適。
3.2.2 理發店、美容院(店)應有健全的衛生制度。店內應有消毒設施或消毒間。
3.2.3 工作人員操作時應穿清潔干凈的工作服,清面時應戴口罩。
3.2.4 理發用大小圍布要經常清洗更換。
3.2.5 臉巾應潔凈,每客用后應清洗消毒,其細菌數應符合GB9663中表2要求。
3.2.6 美容工具、理發工具、胡刷用后應消毒,不得檢出大腸菌群和金黃色葡萄球菌。胡刷宜使用一次性胡刷。理發工具宜采用無臭氧紫外線消毒。理發刀具、美容工具配備的數量應滿足消毒周轉所需。
3.2.7 理發、燙發、染發的毛巾及刀具應分開使用,清洗消毒后的工具應分類存放。
3.2.8 供顧客使用的化妝品應符合GB7916規定。
3.2.9 必須備有供患頭癬等皮膚傳染病顧客專用的理發工具,并有明顯標志,用后即時消毒,并單獨存放。
3.2.10 正特、副特、甲、乙級燙發店、染發店和美容院必須設有單獨操作間,并有機械排風裝置。無單獨操作間的普通理發店應設燙發、染發工作區,還應設有效的抽風設備,控制風速不低于0.3m/s。
3.2.11 毛巾與座位的比:正副特級5:1,甲乙級4:1,丙丁級不少于3:1。干毛巾3:1。
3.2.12 美容院(店)工作人員在美容前雙手必須清冼消毒,工作時應帶口罩。
3.2.13 美容用唇膏、唇筆等應做到一次性使用,一般美容店不得做創傷性美容術。
3.2.14 理發店和美容店地下的碎發要及時清掃,保持室內清潔。理發和美容工具應擺放整齊,做到操作臺上和刀具等用品表面無碎發殘留。
3.3 設計衛生要求
3.3.1 新開業的理發店、美容店營業面積必須在10m2以上,已開業的應逐步達到上述的最低要求。并應有良好的采光面。
3.3.2 店內應設理發、美容工具洗滌消毒的設施。
3.3.3 理發店地面應易于沖洗,不起灰,墻面臺度要有1.5m高的瓷磚、大理石貼面或油漆。
3.3.4 洗頭池與座位比,正副特級理發店、美容院(店)不小于1:4。甲乙級理發店不小于1:5。
3.3.5 高級理發店、美容店應有機械通風設備,且組織通風合理。無機械通風設備的普通理發店、美容店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
4 監測檢驗方法
本標準的監測方法按《公共場所衛生標準監測檢驗方法》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準由廣州市衛生防疫站、上海市衛生防疫站、北京市衛生防疫站、武漢市衛生防疫站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黃榮、崔玉珍、高文新、尚翠娥、高國強。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技術歸口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游泳場所衛生標準(GB 9667─1996)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室內外游泳場所的水質和游泳館的空氣質量等標準值及其衛生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一切人工和天然游泳場所。
2 引用標準
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 TJ 36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3 標準值和衛生要求
3.1 標準值
3.1.1 人工游泳池水質衛生標準值(表1)
表 1 人工游泳池水質衛生標準值
項 目 |
標準值 |
池水溫度,℃ |
22~26 |
pH值 |
6.8~8.5 |
渾濁度,度 |
≤5 |
尿素,mg/L |
≤3.5 |
游離性余氯,mg/L |
0.3~0.5 |
細菌總數,個/mL |
≤1000 |
大腸菌群,個/L |
≤18 |
有毒物質 |
按TJ 36表3執行 |
3.1.2 天然游泳場水質衛生標準值(表 2 )
表 2 天然游泳場水質衛生標準值
項 目 |
標準值 |
pH值 |
6.0~9.0 |
透明度,cm |
≥30 |
漂浮物質 |
無油膜及無漂浮物 |
有毒物質 |
按TJ36表3執行或按GB3079執行 |
3.1.3 游泳館空氣衛生標準值(表 3 )
表 3 游泳館空氣衛生標準值
項 目 |
標準值 |
|
冬季室溫,℃ |
高于水溫度1~2 |
|
相對濕度,% |
≤80 |
|
風速,m/s |
≤0.5 |
|
二氧化碳,% |
≤0.15 |
|
空氣細菌數 |
撞擊法,cfu/m3 |
≤4000 |
沉降法,個/皿 |
≤40 |
3.2 經常性衛生要求
3.2.1 游泳場所的通道及衛生設施應保持清潔無異味并應定期消毒。
3.2.2 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長藻類,池水中加入0.25~0.5mg/L硫酸銅。發現藻類時的最大加藥量不應超過1.0mg/L。
3.2.3 浸腳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應保持5~10mg/L,須4h更換一次。兒童涉水池連續供給的新水中余氯濃度應保持0.3~0.5mg/L。
3.2.4 人工游泳池在開放時間內應每日定時補充新水,保證池水水質有良好的衛生狀況。
3.2.5 嚴禁患有肝炎、心臟病、皮膚癬疹(包括腳癬)、重癥砂眼、急性結膜炎、中耳炎、 腸道傳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進入人工游泳池游泳。
3.2.6 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3.3 設計衛生要求
3.3.1 新建游泳場所必須結合城市遠景規劃,場址應選擇在遠離工業污染源地帶,同時也應避免游泳場對周圍干擾。
3.3.2 新建、改建、擴建游泳池必須具有循環凈水和消毒設備,采用氯化消毒時應有防護措施。
3.3.3 游泳池池壁及池底應光潔不滲水,呈淺色。池外走道不滑易于沖刷,走道外緣設排水溝,污水排入下水道。
3.3.4 室內游泳池采光系數不低于1/4,水面照度不低于80lx。
3.3.5 游泳場所應分設男女更衣室、浴淋室、廁所等。淋浴室每 30~40人設一個淋浴噴頭。女廁所每40人設一個便池,男廁所每60個設一個大便池和二個小便池。其污水排入下水道。
3.3.6 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間應設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池長不小于2m,寬度應與走道相同,深度20cm)。
3.3.7 人工游泳池內設置兒童涉水池時不應與成人游泳池連通,并應有連續供水系統。
3.3.8 開辟天然游泳場時,其水質應符合本標準3.1.2規定,并設置衛生防護地帶。
3.3.9 天然游泳場的水底不應有樹枝、樹樁、礁石等障礙物和污染源。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
3.3.10 嚴禁在有血吸蟲病區或潛伏有釘螺地區設計和開辟游泳場所。
4 監測檢驗方法
本標準的監測方法按《公共場所衛生標準監測檢驗方法》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準由天津市衛生防病中心、上海市衛生防疫站、北京市衛生防疫站、廣州市衛生防疫站、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董善亨、崔玉珍、高文新、黃榮、尹先仁。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技術歸口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體 育 館 衛 生 標 準(GB 9668—1996)
1 主題內容與適用于范圍
主題內容規定了體育館內的微小氣候、空氣質量、通風等標準值及其衛生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觀眾座位在1000個以上的體育館。
2 引用標準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9663 旅店業衛生標準
3 標準值和衛生要求
3.1 標準值
體育館衛生標準值
項 目 |
標準值 |
|
溫度,℃ 采暖地區冬季 |
≥16 |
|
相對濕度,% |
40~80 |
|
風速,m/s |
≤0.5 |
|
二氧化碳,% |
≤0.15 |
|
甲醛,mg/m3 |
≤0.12 |
|
可吸入顆粒物,mg/m3 |
≤0.25 |
|
空氣細菌數 |
撞擊法,cfu/m3 |
≤4000 |
沉降法,個/皿 |
≤40 |
|
照度,lx 比賽時觀眾席 |
>5 |
3.2 衛生要求
3.2.1 體育館應有機械通風裝置。使用空調時觀眾席的新風量每人每小時不低于20m3。
3.2.2 體育館內禁止吸煙。
3.2.3 根據觀眾廳的座位數分設有相對蹲位的男女廁所,廁所應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并無異味。
3.2.4 供觀眾飲用的水須經消毒,其水質應符合GB5749規定。
3.2.5 應采用濕式清掃,及時清除垃圾,保護環境整潔。
3.2.6 公用茶具、口巾等要在專用消毒間消毒,消毒的茶具應達到GB9663中表2的要求。
3.2.7 體育館作其他公共場所使用時應執行相應的公共場所衛生標準。
4 監測檢驗方法
本標準的監測方法按《公共場所衛生標準監測檢驗方法》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準由北京市衛生防疫站、廣州市衛生防疫站、武漢市衛生防疫站、上海市衛生防疫站、天津市衛生防病中心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高文新、黃榮、尚翠娥、崔玉珍、董善亨。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技術歸口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衛生標準( GB 9669─1996)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和展覽館的微小氣候、空氣質量、噪聲、照度等標準值及其衛生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和展覽館。
2 標準值和衛生要求
2.1 標準值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和展覽館衛生標準值
項 目 |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 |
展覽館 |
||
溫度,℃ |
有空調裝置 |
18~28 |
18~28 |
|
無空調裝置的采暖地區冬季 |
≥16 |
≥16 |
||
相對濕度,% 有中央空調 |
45~65 |
40~80 |
||
風速,m/s |
≤0.5 |
≤0.5 |
||
二氧化碳,% |
≤0.10 |
≤0.15 |
||
甲醛,mg/m3 |
≤0.12 |
≤0.12 |
||
可吸入顆粒物,mg/m3 |
≤0.15 |
≤0.25 |
||
空氣細菌數 |
撞擊法,cfu/m3 |
≤2500 |
≤7000 |
|
沉降法,個/皿 |
≤30 |
≤75 |
||
噪聲,dB(A) |
≤50 |
≤60 |
||
臺面照度,lx |
≥100 |
≥100 |
2.2 衛生要求
2.2.1 使用面積超過 300m2的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和展覽館均應有機械通風裝置。
2.2.2 館內采用濕式清掃,及時清除垃圾、污物,保持館內整潔。
2.2.3 館內禁止吸煙。
2.2.4 閱覽室內不得進行印刷和復印,保持室內空氣清潔。
2.2.5 廳內自然采光系數不小于1/6,人工照明應達到光線均勻、柔和、不眩目。
2.2.6 館內的衛生間應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做到無異味。
2.2.7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作其他公共場所使用時,應執行相應的公共場所衛生標準。
3 監測檢驗方法
本標準的監測方法按《公共場所衛生標準監測檢驗方法》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準由河北省衛生防疫站、遼寧省衛生防疫站、上海市衛生防疫站、天津市衛生防病中心、武漢市衛生防疫站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曉明、李長善、崔玉珍、董善亨、尚翠娥。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技術歸口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商場(店)、書店衛生標準(GB 9670—1996)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商場(店)、書店的微小氣候、空氣質量、噪聲、照度等標準值及其衛生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營業面積在300m2以上和縣、鄉、鎮營業面積在200m2以上的室內場所、書店。
2 標準值和衛生要求
2.1 標準值
商場(店)、書店衛生標準值
項 目 |
標準值 |
||
溫度,℃ |
有空調裝置 |
18-28 |
|
無空調裝置的采暖地區冬季 |
≥16 |
||
相對濕度,% 有空調裝置 |
40~80 |
||
風速,m/s |
≤0.5 |
||
二氧化碳,% |
≤0.15 |
||
一氧化碳mg/m3 |
≤5 |
||
甲醛,mg/m3 |
≤0.12 |
||
可吸入顆粒物,mg/m3 |
≤0.25 |
||
空氣細菌數 |
撞擊法,cfu/m3 |
≤7000 |
|
沉降法,個/皿 |
≤75 |
||
噪聲,dB(A) |
≤60 出售音響設備的柜臺≤85 |
||
臺面照度,lx |
≥ 100 |
2.2 衛生要求
2.2.1 商場(店)、書店營業廳應有機械通風設備。有空調裝置的商場(店)、書店,新風量不低于20m3/(p.h),進風口應遠離污染源。
2.2.2 新建、改建、擴建的商場(店)、書店營業廳應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數不小于1/6。
2.2.3 店內應清潔整齊。采用濕式清掃,垃圾日產日清。
2.2.4 店內禁止吸煙,大型商場應設顧客休息室。
2.2.5 大中型商場須設顧客衛生間。衛生間應有良好通風排氣裝置,做到清潔無異味。
2.2.6 綜合商場內出售食品、藥品、化妝品等商品的柜臺應分設在清潔的地方。出售農藥、油漆、化學試劑等商品,應有單獨售貨室,并采取防護措施。
2.2.7 出售舊衣物等生活用品的商店,應有消毒措施和消毒制度,舊衣物必須經消毒后方可出售。
2.2.8 商場(店)、書店作其他公共場所使用時應執行相應的公共場所衛生標準。3 監測檢驗方法
本標準的監測方法按《公共場所衛生標準監測檢驗方法》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準由河北省衛生防疫站、遼寧省衛生防疫站、武漢市衛生防疫站、北京市衛生防疫站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曉明、李長善、尚翠娥、高文新、高國強。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技術歸口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醫院候診室衛生標準( GB 9671━1996)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醫院候診室的微小氣候、空氣質量、噪聲和照度等標準值及其衛生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區、縣級以上醫院(含區、縣級)的候診室(包括掛號、取藥等候室)。
2 標準值和衛生要求
2.1 標準值
醫院候診室衛生標準值
項 目 |
標準值 |
||
溫度,℃ |
有空調裝置 |
18-28 |
|
無空調裝置的采暖地區冬季 |
≥ 16 |
||
風速,m/s |
≤ 0.5 |
||
二氧化碳,% |
≤ 0.10 |
||
一氧化碳,mg/m3 |
≤5 |
||
甲醛,mg/m3 |
≤0.12 |
||
可吸入顆粒物,mg/m3 |
≤0.15 |
||
空氣細菌數 |
撞擊法,cfu/m3 |
≤ 4000 |
|
沉降法,個/皿 |
≤ 40 |
||
噪聲,dB(A) |
≤ 55 |
||
臺面照度,lx |
≥ 50 |
2.2 衛生要求
2.2.1 候診室應保持清潔、整齊、安靜。
2.2.2 室內應采用濕式清掃,垃圾廢棄物應日產日清。衛生間應隨時清掃、消毒、保潔。
2.2.3 候診室應有通風設施,保持室內空氣新鮮。
2.2.4 候診室內禁止吸煙及從事污染環境的其他活動。
2.2.5 候診室內應設有痰盂和污物箱。痰盂和污物箱應每日清洗和消毒。
2.2.6 不得在候診室內出售商品和食物。
2.2.7 候診室內不設公用飲水杯。
2.2.8 應有健全的消毒制度,疾病流行時應加強消毒(傳染病專科醫院應一天一消毒)。
2.2.9 新建區、縣級以上的醫院應設分科候診室。
3 監測檢驗方法
本標準的監測方法按《公共場所衛生標準監測檢驗方法》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準由遼寧省衛生防疫站、河北省衛生防疫站、上海市衛生防疫站、北京市衛生防疫站、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長善、張曉明、崔玉珍、高文新、尹先仁。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技術歸口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公共交通等候室衛生標準( GB 9672—1996)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共交通等候室的微小氣候、空氣質量、噪聲、照度等標準值及其衛生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特等和一、二等站的火車候車室,二等以上的候船室,機場候機室和二等以上的長途汽車站候車室。
2 引用標準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3標準值和衛生要求
3.1標準值
公共交通等候室衛生標準值
項 目 |
候車室和候船室 |
候機室 |
|||
溫度,℃ |
有空調裝置 |
冬季 |
18-20 |
18~22 |
|
夏季 |
24-28 |
24~28 |
|||
無空調裝置的采暖地區冬季 |
>14 |
≥16 |
|||
相對濕度,% |
- |
40~80 |
|||
風速,m/s |
≤0.5 |
≤0.5 |
|||
二氧化碳,% |
≤0.15 |
≤0.15 |
|||
一氧化碳mg/m3 |
≤10 |
≤10 |
|||
甲醛,mg/m3 |
≤0.12 |
≤0.12 |
|||
可吸入顆粒物,mg/m3 |
≤0.25 |
≤0.15 |
|||
空氣細菌數 |
撞擊法,cfu/m3 |
≤7000 |
≤4000 |
||
沉降法,個/皿 |
≤75 |
≤40 |
|||
噪聲,dB(A) |
≤70 |
≤70 |
|||
臺面照度,lx |
≥60 |
≥100 |
3.2 衛生要求
3.2.1 等候室(含機場隔離區,下同)的內外環境應清潔整齊,地面應無垃圾廢棄物和痰跡等。
3.2.2 等候室的室內外應設置足夠數量的果皮箱等衛生設施,并保持清潔,做到定期消毒;垃圾儲運應密閉化,日產日清。
3.2.3 等候室內應設公用飲水處,未經消毒的公用茶具不得供旅客使用。供水設施及飲水水質應符合衛生要求和GB5749 規定。
3.2.4 等候室外應按旅客流量設置相應數量的衛生間。衛生間的布局應合理,必須有單獨通風排氣系統;衛生間內不得設座式便器,衛生間地面、墻裙應使用便于清洗的建筑材料,有地面排水系統;衛生間應每日定時清掃,做到無積水,無積糞、無明顯臭味。
3.2.5 等候室內禁止吸煙。宜在有通風設施地方設單獨吸煙區。
3.2.6 等候室應有防蟲、防鼠設施并保持完好有效,蚊、蠅、蟑螂等病媒昆蟲指數及鼠密度應達到全國愛衛會的考核規定。
3.2.7新建、改建等候室的設計衛生均執行本標準的要求。
4 監測檢驗方法
本標準的監測方法按《公共場所衛生標準監測檢驗方法》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鐵道部、交通部、民航局提出。
本標準由鐵道部衛生保護司、交通部衛生處、民航局衛生處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邱榮歧、黃曉蕓、周毓瑾、程建新、何秉鈞、蔡念南。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技術歸口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公共交通工具衛生標準( GB 9673─1996)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旅客列車車廂、輪船客艙、飛機客艙的微小氣候、空氣質量、噪聲、照度等標準值及其衛生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旅客列車車廂、輪船客艙、飛機客艙等場所。
2 引用標準
GB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3 標準值和衛生要求
3.1 標準值
公共交通工具衛生標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