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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旺鎮工業廠房安全鑒定公司危險房屋鑒定標準
1.1 為確保住用安全,對危險房屋的鑒定有所依據, 特制定本標準。
1.2 本標準適用于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管理的房屋。 對單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鑒定,可參考本標準。
本標準不適用于工業建筑、公共建筑、 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
1.3 本標準提及的構件,是指承重構件;提及的結構, 是指由承重構件組成的體系。
1.4 對難以鑒定的重要房屋或復雜結構, 應進行必要的測試和驗算。
1.5 構成危險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較大差異時, 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執行本標準時,可以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2 危險構件鑒定
2.1 危險構件是指構件已經達到其承載能力的極限狀態,并不適于繼續承載的變形。
2.2 構件單位
2.2.1 基礎
a.獨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單個基礎為單位;
b.條形基礎以一個自然間的單面長度為單位;
c.滿堂紅基礎以一個自然間的面積為單位。
2.2.2 墻以一層高、一個自然間的一面為單位;
2.2.3 柱以一層高、一根為單位;
2.2.4 梁、擱柵、檁條等以一個跨度、一根為單位。
2.2.5 預制板以塊、搗制板以一個自然間的面積為單位;
2.2.6 屋架以一榀為單位。
2.3.1 地基、基礎
2.3.1 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載力嚴重不足, 或因其他特殊地質原因,導致不均勻沉降引起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 扭曲等,并有繼續發展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