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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處:http://www.saarcm.com/djcerzbz/2017/0919/759.html
為適應歐盟新立法框架(New Legislative Framework,NLF),2014年3月29日,歐盟官方期刊公布了新版本的低電壓指令2014/35/EU,用以替換原有的低電壓指令2006/95/EC。新指令于2016年4月20日起執行。各成員國必須在2016年4月19日前完成立法程序。換言之,基于舊低電壓指令的VOC(符合性聲明)2016年4月20日后將不被接受。
涉及的產品: 額定電壓范圍在50-1000伏(交流)和75-1500伏(直流)的電氣裝置。
新指令旨在確保更為簡便的市場準入以及對消費者生命財產更高水平的保護:
明確了制造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的責任;
在符合性證明中電子手段的更廣泛應用;
通過對缺陷或不安全和產品追朔系統的完善,通過不斷完善的對合格性評定機構的制度以及監督,消費者的安全更有保障;
更加完善的市場監督機構追蹤及阻止危險產品的進口;
CE認證LVD 2014/35/EU新標準經銷營商規定
新版低電壓指令(2014/35/EU)較現行指令(2006/95/EC)更詳細地規定了經銷營商的義務。“經銷營商”指制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和分銷商。規定詳細義務目的在于使產品在直至最終用戶的整個供應鏈過程中都需符合要求。投放產品到市場的經銷營商承擔主要責任,分銷商也應承擔部分責任義務。
CE認證LVD 2014/35/EU新標準規定商標等標志
經銷營商在整個供應鏈中的可追溯性應十分明確。例如,制造商名稱、注冊商品名、或注冊商標標志和通訊地址應在產品上標注。現行LVD只要求在產品上明確標注商標名稱或注冊商標標志,如果產品進口到歐洲,需要在產品上標注制造商和進口商名稱和通訊地址。
CE認證LVD 2014/35/EU新標準規定技術文件要求
產品上需清晰標注對應于符合性聲明和技術文檔的信息(如型號、序號批次)。生產商需編制技術文檔,只有依據該技術文件,才能評估電器設備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CE認證LVD 2014/35/EU新標準增加行風險分析和評估
同時,技術文件也包括風險評估以及針對風險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生產商負責風險評估和針對具體風險采取的必要措施。現行LVD沒有明確注明產品需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
CE認證LVD 2014/35/EU新標準增加強制性符合性聲明模板
在附件IV中,新版LVD引入了強制性符合性聲明模板。在相關當局需要時,制造商和授權代表或進口商必須能提供符合性聲明。
CE認證LVD 2014/35/EU新標準規定制造商要求
另一個主要的變化是澄清了“制造商”的定義。“制造商”指制造電器設備或以擁有其設計或制造得電器設備,并以其名稱或商標在市場上銷售該產品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進口商或經銷商使用自己名稱或商標在市場上銷售電器設備,根據LVD,其將被認為是生產商并履行生產商義務。如果進口商或經銷商修改已經在市場上銷售的電器設備,并影響該產品的LVD符合性,其也將履行生產商的職責和義務。
CE認證LVD 2014/35/EU新標準對現在認證過程影響
新版LVD(2014/35/EU)將于2016年4月20日生效。在此之前,符合性聲明應與現行LVD(2006/95/EC)一致,無需參照新版LVD(2014/35/EU)。因為,由于安全目標保持不變,從安全角度考慮, 任何針對現行LVD (2006/95/EC)的參考文件可用作符合性評估。因此,當產品從符合現行LVD(2006/95/EC) 更換為符合新版LVD (2014/35/EU)時,經銷營商需注意其義務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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