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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范圍
本規則涉及的的產品為:適用于家用和類似一般設備所用的電線組件(即,由帶不可拆線插頭和不可拆線的連接器的軟纜或軟線構成的組件),不適用于工業用電線組件,也不適用于加長電線組件。
2.認證模式
型式試驗 + 初始工廠審查+ 獲證后監督。
3.認證的基本環節
3.1認證的申請
3.2型式試驗
3.3初始工廠審查
3.4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3.5獲證后的監督
4. 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4.1 認證申請
4.1.1 申請單元劃分
根據連接器和插頭的型式劃分申請單元;
型式、結構基本相同、功能相同、所用材料相同的同一類產品可以作為一個申請單元。
不同的生產場地的產品為不同的申請單元。
4.1.2 申請文件
申請認證應提交正式申請,并隨附以下文件:
1)產品總裝圖等;
2)關鍵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單;
3)同一申請單元內各個型號產品之間的差異說明;
4)其他需要的文件。
4.2 型式試驗
4.2.1型式試驗的送樣
4.2.1.1型式試驗送樣的原則
在認證申請單元中按照產品所屬的類型(見標準圖表)選取代表性樣品進行型式試驗。
4.2.1.2送樣數量
型式試驗的樣品由申請人負責按認證機構的要求選送,并對選送樣品負責。
代表性樣品的數量為15條,覆蓋樣品數量各3條。
4.2.1.3型式試驗樣品及相關資料的處置
型式試驗后,應以適當方式處置已經確認合格的樣品和/或相關資料。
4.2.2型式試驗的檢測標準、項目及方法
4.2.2.1 檢測標準
GB15934-1996《電線組件》
4.2.2.2 檢測項目
產品檢測項目為該產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全部適用項目。
4.2.2.3 檢測方法
依據標準規定的和/或引用的檢測方法和/或標準進行檢測。
4.3初始工廠審查
4.3.1 審查內容
工廠審查的內容為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檢查。
4.3.1.1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
由認證機構派審查員對生產廠按照《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附件1)及國家認監委制定的補充審查要求進行工廠質量保證能力的審查。
4.3.1.2 產品一致性檢查
工廠審查時,應在生產現場對申請認證的產品進行一致性檢查,重點核實以下內容:
1) 認證產品的標識與型式試驗報告上所標明的應一致;
2) 認證產品的結構應與型式試驗時的樣品一致。
3) 認證產品所用的零部件及材料應與型式試驗時申報并經認證機構所確認的一致。
若認證涉及多系列產品,則一致性檢查應每系列產品至少抽取一個規格型號。
4.3.1.3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和產品一致性檢查應覆蓋申請認證產品的所有加工場所。
在工廠審查時,對產品安全性能可采取現場見證試驗。
4.3.2 初始工廠審查時間
一般情況下,型式試驗合格后,再進行初始工廠審查。根據需要,型式試驗和工廠審查也可以同時進行。
工廠審查時間根據所申請認證產品的單元數量確定,并適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一般每個加工場所為1至4 個人日。
4.4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4.4.1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由認證機構負責組織對型式試驗、工廠審查結果進行綜合評價,評價合格后,由認證機構對申請人頒發認證證書(每一個申請單元頒發一個認證證書)。認證證書的使用應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
4.4.2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是指自受理認證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時止所實際發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試驗時間、工廠審查后提交報告時間、認證結論評定和批準時間以及證書的制作時間。
型式試驗時間一般為35個工作日(因檢測項目不合格,企業進行整改和復試的時間不計算在內),從收到樣品和檢測費用起計算。
工廠審查后提交報告時間為5個工作日,以審核員完成現場審查、收到生產廠遞交的不合格糾正措施報告之日起計算。
認證結論評定、批準時間以及證書制作時間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
4.5獲證后的監督
4.5.1 監督檢查的頻次
4.5.1.1 一般情況下,自獲證之日起第7個月進行第一次監督,以后每隔12個月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4.5.1.2 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1) 獲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用戶提出嚴重投訴并經查實為持證人責任的;
2) 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與安全標準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3) 有足夠信息表明生產者、生產廠因變更組織機構、生產條件、質量管理體系等,從而可能影響產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時。
4.5.2 監督的內容
獲證后監督的方式采用工廠產品質量保證能力的復查+認證產品一致性檢查,必要時抽取樣品送檢測機構檢測,見4.5.3。
由認證機構根據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對工廠進行監督復查。《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附件1)規定的第3,4,5,9條是每次監督復查的必查項目。其他項目可以進行選查,每4年內至少覆蓋《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中規定的全部項目。
監督復查時間根據所申請認證產品的單元數量確定,并適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一般為1至2個人日。
4.5.3 獲證后的抽樣檢測
需要時,對獲證產品進行抽樣檢測。抽樣檢測由指定的檢測機構負責,抽樣檢測的數量與型式試驗樣品數量相同。
對抽取樣品的檢測由認證機構指定的檢測機構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
認證檢測采用的標準所規定項目均可作為監督檢測項目。
認證機構可針對不同產品的不同情況,以及其對產品安全性能影響程度進行部分或全部項目的檢測。
4.5.4監督結果的評價
監督復查合格后,可以繼續保持認證資格使用認證標志。監督復查時發現的不符合項應在3個月內完成糾正措施。逾期將撤消認證證書、停止使用認證標志,并對外公告。
5.認證證書
5.1認證證書的保持
5.1.1 證書的有效性
本規則覆蓋產品的認證證書不規定截止日期,證書的有效性依賴認證機構定期的監督獲得保持。
5.1.2認證產品的變更
5.1.2.1變更的申請
獲證后的產品,如果涉及產品的安全的設計發生變更時,應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請。
5.1.2.2變更評價和批準
認證機構根據變更的內容和提供的資料進行評價,確定是否可以變更或需送樣品進行測試,如需送樣試驗,測試合格后方能進行變更。
5.2認證證書覆蓋產品的擴展
5.2.1擴展程序
認證證書持有者需要增加與已經獲得認證產品為同一系列內的產品認證范圍時,應從認證申請開始辦理手續,認證機構應核查擴展產品與原認證產品的一致性, 確認原認證結果對擴展產品的有效性,針對差異做補充檢測或檢查,并根據認證證書持有者的要求單獨頒發認證證書或換發認證證書。
5.2.2擴展產品樣品的要求
擴展產品時,持證人應先提供技術資料供認證機構審查。需要送樣時,應按本規則4.2的要求選送樣品供認證機構核查,并進行檢測,檢測項目由認證機構決定。
5.3認證證書的暫停、注銷和撤消
按《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
6.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的使用
證書持有者必須遵守《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的規定
6.1使用的標志樣式
6.2變形認證標志的使用
本規則覆蓋產品允許加施變形認證標志。
6.3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標準規格標志(標簽)或模制式兩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
6.4加施位置
應在產品本體上加施認證標志。
7.收費
認證收費由認證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