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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60598內容概要
1、 燈具分類
一般燈具可按以下方法進行分類:
a、 按防觸電保護的方法,可分為ClassI、ClassII、ClassIII、Class0等不同的燈具
b、按防塵、防潮級別的方法,可以IPXX來區別多種不同的燈具,其中第一個“X”為0-6的任一數字,第二個“X”為0-8的任一數字。如:普通燈具,其IP等級一般為IP00或IP20;戶外使用的燈具則至少應為IP21以上
c、 按照安裝面材料的不同,右分為便于安裝的可燃表面和安裝在不可燃表面的燈具。
d、 按照使用環境的不同,有普通用途的燈具和惡劣條件下使用的燈具,如“T”表示,在惡劣條件下使用的燈具。
注:一臺燈具,在同分類組中不能同時分類為不同的燈具類別,如ClassI和ClassII同為一盞燈。
2、 燈具的標識
燈具必須清楚,持久地標明如下內容:
a、 換燈膽時,在外面或為的換燈膽而拆開燈罩后便能見的內容:如額定功率、特殊燈膽、冷光源、保護罩、燃點警告等。
b、安裝過程中能在外面見或安裝時拆開燈罩后能見的內容:如來源(包括商標、制造商的名字或責任供應商的名字),額定工作電壓(250V除外,ClassII燈具的符號(半燈具不能加此標志),ClassIII燈具的符號,型號,接線端子)。
c、 安裝完成之后需要見的內容:環境溫度(25℃除外),IP等級,被照射物,惡劣環境使用標志。
d、 其它信息:
電源工作頻率,不適合安裝在普通可燃物表面上的警告,必要的接線圖(一線到底除外),室內使用的信息,夾燈警告語等等。
3、 結構
3.1、過線的通道應光滑,沒有能使電線受損的飛邊,毛刺等似凸起。
3.2、對可移式Class0、I和II以及經常調節的固定式Class0、I和II類燈具,接線端子和邊接電源線的接頭應足夠的保護好,防止金屬件因脫落的電線或螺釘使其帶電。
3.3、進入燈具內部的電線,若其額定工作溫度小于燈具內部可能達到的溫度,則此電線要么用耐熱套管保護電線,要么在進線口用接線端子連接耐高溫的電線到燈具內部。
3.4、除線上開關外,燈具中的開關必須固定好防止轉動,并且徒手不能移動。
3.5、當開關、燈頭、接線端子、電線安裝好后,絕緣套管應可靠的固定在其位置上。
3.6、絕緣套管應有足夠的機械、電氣及溫度強度。
3.7、對金屬外殼的ClassII的燈具,只有基本絕緣的電線應有效地防止它與可觸金屬件、安裝表面接觸。
3.8、ClassII燈具中,作補充絕緣的部件必須牢固地固定好或者不可能安裝到其它不正確的位置上。
3.9、電氣連接的接觸壓力不能傳遞到陶瓷、云母等除外的絕緣材料上,除非金屬件上有足夠的彈力來補充絕緣材料的變形。
3.10、作電氣連接的螺釘,鉚釘應可靠鎖緊,防止松動。
3.11、帶電體須用負材或類似性能材料制成
3.12、帶電件不能和木頭直接接觸。
3.13、燈具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要正常使用過程中的粗劣操作后應不會損壞燈具。
3.14、對懸掛式燈具,四倍于燈具本身重量的負載加到燈具上一小時后,懸掛系統的任何部件應不會產生明顯的變形。
3.15、夾燈沿電線出線最不得的方向施加20N的拉力1分鐘后,燈具應不會有明顯的移動。
注:若夾燈具不適合于安裝在圓管上,則應在說明書上注明“Not Suitable for mounting on tubular material”
3.16、用電源線懸的燈具,其重量不能超過5KG,導線上所承受的拉力應小于15N/mm²。
3.17、可調節裝置在調節過程中應不會使電線受壓迫,使電線受損或使電線在徑向方向轉過360°。
3.18、調節裝置按照按照EN60598-1 4.14.3測試完后,電線不能有超過50%的銅絲斷損。
3.19、電線通過伸縮管時,不能固定在外層管子上。
3.20、帶防水孔的燈具,其防水孔的位置與安裝面之間至少應有5MM的間隙。
3.21、戶外燈的金屬件因腐蝕會變得不安全,則須防腐蝕或生銹。
3.22、帶鹵素燈膽的燈具必須提供保護罩,下列情況除外:
a、 普通光源(用電源電壓的光源)
b、 低壓力石英燈擔并符合IEC357第9.1條
c、 自帶整體式防護罩的燈泡
3.23、半燈具必須符合ClassII燈具的全部要求,但不能貼“回”標志。
3.24、燈具不能產生過多的UV射線
3.25、燈具不能有尖峰或得邊致使用戶在安裝、維護、使用過程中受到傷害。
3.26、非絕緣可接觸的特低安全電壓部件應防止不同正負極之間意外發生短路而影響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