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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GB 18401—2003《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老標準)的實施為我國紡織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和監督提供了統一的技術依據,對于有效保護我國紡織消費者的健康,規范市場以及提高我國紡織行業的整體水平和國際競爭力發揮了重要作用。將于2011年8月1日實施的GB 18401-2010《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新標準)相比于老標準,無論是指標要求還測試方法,都有一些新的變化。條款規定更清楚,可操作性更強,對紡織品企業在生產和銷售等環節都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認真貫徹落實新標準將更有效的保護我國消費者健康,引導紡織品生產銷售企業注重產品質量,有助于提升我國企業市場競爭力和積極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為了更好的貫徹落實新的標準,本文將新老標準作對比,詳細介紹新增的考核內容和要求,并對重要考核指標進行解讀。
2 新老標準的內容對比
新老標準的條款變更對照見表1。
表1 新老標準的對照
項目 |
新標準 |
老標準 |
更新內容 |
適用范圍 |
|||
產品分類 |
A、B和C類 |
直接以文字描述進行分類 |
|
適用身高從“80 cm及以下”改為“100 cm及以下”,年齡由“24個月”調整為“36個月” |
|||
還原條件下染料中不允許分解出的芳香胺 |
24種 |
23種 |
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 |
致癌芳香胺的限量值 |
規定為≤20 mg/kg |
/ |
|
B類產品的PH值 |
4.0~8.5 |
4.0~7.5 |
將B類產品的PH值范圍的上限調至8.5 |
染色牢度 |
需經洗滌褪色工藝的非最終產品、本色、及漂白產品不要求考核。扎染、蠟染等傳統的手工著色產品不考核。耐唾液色牢度僅考核嬰幼兒紡織產品。窗簾等懸掛類裝飾產品不考核耐汗漬色牢度 |
洗滌褪色型產品不要求考核 |
|
13類 |
10類 |
||
取樣說明 |
有 |
無 |
|
小型組件 |
明確指出:對直接接觸皮膚和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中重量不超過整件制品1%的小型組件不考核 |
備注中說明 |
|
3分析與討論
3.1 適用范圍
由表1可知,此次修訂的最顯著特征是明確指出新標準不僅適用于服用也適用于家用紡織產品。適用范圍拓展并延伸至家用紡織品,表明該標準的影響力在逐漸擴大。為家用紡織產品生產企業提供了檢測依據,同時也是為了規范家用紡織產品市場。
3.2 產品分類和安全級別加以區分
新標準直接以文字描述分類,將產品按最終用途分為以下三種類型,并給出了三種類型產品的典型示例。
1)嬰幼兒紡織產品:如尿布、內衣、圍嘴、睡衣、手套、襪子、外衣、帽子、床上用品等;
2)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如內衣、襯衣、裙子、褲子、襪子、床單、被套、毛巾、泳衣、帽子等;
3)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如外衣、裙子、褲子、窗簾、床罩、墻布等。
新標準中直接采用文字描述進行分類,可以使消費者更為直觀的看到不同種類的描述,很好地起到指導消費的作用。同時,避免混淆產品分類與技術類別的概念,允許低要求類別的產品達到并標注較高質量級別。
紡織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根據指標要求程度分為A、B和C類安全級別。考慮到產品分類與技術類別不是等同的概念,產品分類和安全級別沒有完全對應的必要,所以將產品分類和安全技術級別分開,便于不同類別產品可以追求更高的安全技術類別,允許低要求類別的產品達到并標注較高質量級別。比如,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按照老標準只能標注為C類,實行新標準后,如果該產品可以達到B類指標考核要求,就可以標注B類安全技術級別。新標準的這一調整有助于促進生產企業在生產非直接接觸皮膚、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方面提高安全技術要求,獲得更好更高的質量水平,同時,有助于提高紡織品市場的整體質量水平,從而,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和身體健康。
3.3 嬰幼兒紡織產品考核范圍調整
由表1可知,對消費者影響最大的是在嬰幼兒服裝方面。過去(老標準)一般兩歲以下的嬰幼兒服裝執行的是A類產品標準,兩歲以上的執行的是B類產品標準。新標準要求2~3歲的嬰幼兒服裝也得按A類產品標準生產,這是根據目前我國兒童的實際發育情況,借鑒歐盟及其他許多國家的“36個月及以下”的規定,考慮到童裝生產企業一般將3周歲以下的兒童產品劃入“小童”的實際情況而進行調整的。這一變化意味著有一大批原本只需滿足B類要求的嬰幼兒產品在新標準實施后必須滿足A類要求,企業要盡早、嚴格按照新規執行,加強質量控制。新標準的這一調整為保護嬰幼兒的健康與安全,規范嬰幼兒紡織產品市場,具有積極的促進意義。
3.4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
由表1可知,新標準在還原條件下染料中不允許分解出的芳香胺中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并規定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的測定按照GB/T 17592、GB/T 23344執行。一般先按GB/T 17592檢測,當檢出苯胺和/或1,4-苯二胺時,再按GB/T 23344檢測。
3.5 致癌芳香胺的限量值
發達國家早就通過各種法令對紡織品中的芳香胺染料的最大限定值進行了規定。1997年,法國以官方公報的形式規定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定值為30㎎/㎏;1999年,德國公布《食品及日用消費品法》第六修正案中對可分解22種芳香胺染料的最大限定值為30㎎/㎏;2002年,歐盟官方發布指令2002/61/EC指令對可分解22種芳香胺染料的最大限定值為30㎎/㎏。瑞士在日用品法規(GebrV)中規定日用品的偶氮染料標準為:每千克該偶氮染料不得釋放高于30 mg/kg的芳香胺(極限值)。2005年1月1日,瑞士等20國國際紡織生態學研究與檢測協會(又稱國際環保紡織協會)發布0ek0-Tex Standard 100—2005對可分解24種芳香胺染料的最大限定值為20㎎/㎏。
為了進一步與國際標準和法令接軌,維護我國紡織產品的進出口秩序,并結合老標準實施以來的實際檢測情況,新標準中將致癌芳香胺的限量值規定為≤20 mg/kg,通過限量值這個體現禁用要求的可操作性指標來確認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3.6 pH值
由于紡織品服用原材料在織造、印染、整理過程中常采用一些酸性或堿性化學物質,制成服裝穿著后殘留物可能會對人體皮膚表面的微酸性狀態有所改變,影響人體健康。因此,一些國家在紡織品和服裝品質檢測方面,增加了pH值的檢測項目,主要是鑒定其與人體皮膚的適應度,能否起到阻菌、保潔和抑制過敏的作用。一般當紡織品和服裝的pH值處于弱酸性和弱堿性之間,即可達到保護人體不受細菌侵害等良好效果。所以,新標準的考核指標中適當放寬了B類產品的pH范圍。
此外,因為紡織服裝類產品在穿著前通過浸泡和漂洗,一般都能很好地改善服裝pH值。毛巾類紡織產品在洗擦過程中,與皮膚接觸時間較短,不可能完全改變皮膚自然環境,導致皮膚受到傷害。所以,在綜合考慮了人體的最基本的安全要求、產品的使用時間、使用環境,同時結合我國紡織業目前實際的技術水平、國際的紡織品進出口貿易現狀等因素,在不影響使用者身體健康的前提下,將B類產品的pH值由4.0~7.5調整為4.0~8.5。
3.7 染色牢度
染色牢度主要是考核染料附著在纖維、織物之上的牢度。紡織染料及固色劑多為化學物質,尤其是織物經水濕水洗、光照、摩擦、汗漬和唾液浸潤后,因染料脫落織物色澤發生變化。在衣物穿著過程中,若染料及固色劑未達標而大量脫落,轉移到皮膚上會傷害人體或污染淺色衣服,影響消費者健康和美觀。
本色及漂白產品是以本色原料織成的,未經漂染、印花加工的或是適當漂白處理后的產品,不存在掉色的現象,沒有必要考核其染色牢度。傳統手工著色產品主要是手工藝產品,如民族扎染、蠟染、手繪等,不考核其染色牢度是為了保護原始工藝紡織品技術。窗簾等懸掛類裝飾產品不考核耐汗漬色牢度。可以說,新標準更貼近消費者,結合實際,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資源浪費。
此外,兒童作為特殊的消費群體,對其使用產品的理化性能,尤其是安全衛生性能必然有著特定的要求。嬰幼兒經常會無意識地將衣服等物咬在嘴里,若織物的耐唾液色牢度未達標,會導致孩子直接吞噬染色殘留物而受到傷害,而嬰幼兒以外的消費者不會出現類似的現象。所以,耐唾液色牢度僅考核嬰幼兒紡織產品。
3.8 不屬該標準范圍的紡織產品
新標準中明確提出不屬于該標準范圍的紡織產品目錄,與GB 18401-2003相比,新增了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箱包、背提包、運動鞋、傘;地毯三類含有紡織面料的產品不屬于該標準范圍。
在GB15979中對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定義,即使用一次后即丟棄的、與人體直接或間接接觸的、并為達到人體生理衛生或衛生保健(抗菌或抑菌)目的而使用的各種日常生活用品,產品性狀可以是固體也可以是液體。鑒于產品的形態多樣,有些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很難按照新標準的要求進行項目檢測。箱包、背提包、運動鞋、傘、地毯類產品種類繁多、而且材質不一,很少有材質全部是紡織材料的,且部分項目對某些產品并無實際考核意義,所以,在新標準中列為不屬該標準范圍的紡織產品。
3.9 取樣說明
新標準中增加了染色牢度、甲醛、pH、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試樣的取樣說明。其中,染色牢度對于花型循環較大或無規律的印花和色織產品,分別取各色相檢測,以級別最低的作為試驗結果。對于甲醛、pH和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試驗的取樣,如果是有顏色圖案的產品,有規律圖案的按循環取樣,剪碎混合后作為一個試樣;圖案循環很大的產品,按地、花面積的比例取樣,剪碎混合后作為一個試樣;獨立圖案的產品,其圖案面積能滿足一個試樣時,圖案單獨取樣;圖案很小不足一個試樣時,取樣應包括該圖案,不宜從多個樣品上剪取后合為一個試樣;圖案較小處僅檢測可分解芳香胺。對于多層及復合的產品,能手工分層的產品,分層取樣,分別測定;不能手工分層的產品,整體取樣。
對于禁用偶氮染料的檢測,因為花型圖案多是染料著色的,所以花型與其檢出有著必然的聯系。由于取樣方法不同,可能導致試驗結果不同,可能造成漏檢或誤判,因此,有必要明確取樣方法。比如,如果一個樣品的檢出值接近標準要求,加大花型圖案的量(染料多)就有可能造成數值超標。甲醛含量亦是如此。色牢度的評級判定是通過試驗來判定花型圖案的面料變色、沾色等的程度進行的,所以花型的大小和完整都影響著最終級別的判定。可見,新標準的規定對于色牢度、甲醛、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等檢驗項目的準確性和檢出率有著重要的意義。
3.10 重量不超過整件制品1%的小型組件
在GB 18401-2010中明確指出對直接接觸皮膚和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中重量不超過整件制品1%的小型組件不考核。對于這1%的界定可以按照如下的規則:一般的按部位取樣,大多數成衣的下擺、袖口、口袋布、領子、腰貼大于1%。當樣品不能滿足全部項目檢測時可按偶氮、甲醛、pH值、色牢度等順序取樣。
3.11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要求
表2 新老標準的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要求對照
項目 |
GB 18401-2010 |
GB 18401-2003 |
|||||
A類 |
B類 |
C類 |
A類 |
B類 |
C類 |
||
甲醛含量/(mg/kg) ≤ |
20 |
75 |
300 |
20 |
75 |
300 |
|
pH值 |
4.0~7.5 |
4.0~8.5 |
4.0~9.0 |
4.0~7.5 |
4.0~7.5 |
4.0~9.0 |
|
染色牢度/級 |
耐水(變色,沾色) |
3~4 |
3 |
3 |
3~4 |
3 |
3 |
耐酸汗漬(變色,沾色) |
3~4 |
3 |
3 |
3~4 |
3 |
3 |
|
耐堿汗漬(變色,沾色) |
3~4 |
3 |
3 |
3~4 |
3 |
3 |
|
耐干摩擦 |
4 |
3 |
3 |
4 |
3 |
3 |
|
耐唾液(變色,沾色) |
4 |
— |
— |
4 |
— |
— |
|
異味 |
無 |
無 |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mg/kg) |
禁用 |
禁用 |
由表2可知,新老標準的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要求差異主要是新標準中B類產品的pH值范圍。據資料顯示,近幾年來,全國各地依據國家標準GB18401-2003對國內生產和銷售的紡織產品進行了監督檢查,檢驗結果表明紡織產品pH值不合格率偏高,尤其是中低檔產品不合格率竟達40%以上。而從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的我國出口紡織產品質量檢驗情況來看,pH值也是造成產品不合格主要檢驗項目之一,嚴重影響了我國紡織產品的出口信譽。所以,在結合我國紡織業目前實際的技術水平、國際的紡織品進出口貿易現狀,按照標準制定與技術發展同步的要求,在不影響使用者身體健康的前提下,將B類產品的pH值由4.0~7.5調整為4.0~8.5。
4 對策和建議
結合新標準的要求和紡織行業現狀,對與紡織品行業相關的部門提出針對性的建議和對策。
1)生產企業應加強重視,嚴格按照新標準操作,借鑒第三方公證檢驗機構的指導意見,不斷完善產品質量。
2)商場(經銷商)應注重商品質量,做好銷售服務工作。
3)監管部門應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把好質量關。
4)消費者提高綠色消費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